无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年过八旬的苏婆婆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海珠区的房屋,因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房屋变成无主财产。其侄女梁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梁女士夫妇称,多年来二人时常照顾苏婆婆的生活起居,陪伴老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有法定继承人但无遗嘱的情况
如果老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所以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遗产。如果老伴继承了,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子女继承,或者在生前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让与某子女。比例上,房产如果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一半为去世老人遗产,一半为在世老人财产。遗产部分,由老伴、儿子、两个女儿协商分割,通常是平分。死者死亡,办理继承,依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住房和遗产,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再由继承人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办理继承人名义房产证就可以,不在世第一序列继承人需死亡证明,婚姻证明。
老人二婚去世的情况
- 若前妻去世时未就其名下 50%的份额制定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丈夫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在法定继承顺序下老人只占有此房产 66%的产权。
- 在老头去世并未制定遗嘱的情况下,老太有权对老头 66%的房屋产权与原子女平均分割。
- 老头子女和继母并未形成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 退休金和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头只能自由处置自己名下 50%的份额。如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老头原子女对工资及退休金也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
-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房产继承的具体流程
- 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 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继承公证。
- 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特殊情况
如果是自书遗嘱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无效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