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对象
在2015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实行遗体火化的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信奉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寄存(从死亡之日起不超过5年,按每年70元标准,存放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骨灰寄存设施),每具费用不超过350元。
上述项目只能免除一次,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68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免费对象符合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8号)规定条件的,其免费标准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本市实行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直接免除。
(二)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5.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6.出示逝者异地火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1份。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予以报销。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火化,并已在当地享受减免费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三)属于本通知免费对象第(二)项的,丧事委办人可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5.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免除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免费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