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抚恤金都是相关部分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关于该两笔补助,谁有权收取,又该怎么进行分配?今天的事例将回答相关问题。
为父亲办凶事花了12万
丧葬费和抚恤金该归谁?
毛某婷的父亲毛某于2014年4月22日死亡,毛某婷为其父在广州处理了丧葬事宜,合计花费12万余元。后毛某婷的继母夏某私自收取了毛某生前所在单位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退管办发放的毛某的丧葬费1.5万余元、抚恤金1.5万余元。夏某宣称,毛某生前主张在武汉处理丧葬事宜,而毛某婷却执意在广州处理,所以丧葬费用应由毛某婷全额担任。并且毛某生前的医疗费系由夏某向别人借钱以筹得,夏某已将收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用于归还告贷。两人因而发作胶葛,毛某婷将夏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决夏某返还丧葬费、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以为,由相关部分依法发放的丧葬费具有专款运用性质,毛某的丧葬处理事宜及费用开销均由毛某婷担任,且费用远远超出相关部分发放的丧葬费金额,故夏某应将收取的丧葬费1.5万余元返还给毛某婷。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矩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员工的费用,作为毛某女儿的毛某婷及作为毛某爱人的夏某应平等享有,故夏某应返还一半抚恤金即7969.5元给毛某婷。
法官说法
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归于遗产
法官表明,《承继法》第三条规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民法通则》第四条规矩: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根据我国承继法规矩,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归于个人遗产,而是社保基金管理部分和死者生前单位向死者的近亲属发放的款项,不能简单依照遗产承继方式进行分配。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避免诉累,法官一般会将丧葬费、抚恤金在分配遗产时一并处理。首先,丧葬费具有专款运用性质,应当优先用于丧葬事宜的开销,有剩下部分则参照承继顺序再进行分配;当丧葬事宜的开销大于丧葬费时,超出部分不能从抚恤金中扣除,也不能从遗产中扣除,而应当由其他承继人或近亲属一起分管。其次,抚恤金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与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归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方针,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必要是死者的直系亲属、爱人;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法令现无明确规矩抚恤金的分配规矩,一般由当事人先洽谈处理,洽谈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依照公正准则均分处理抚恤金,一起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