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我市开始在白云山思园进行第一批骨灰还林,市民接受程度较高。截至2012年我市已组织还林96批次,累计还林骨灰21238具,参加还林仪式群众达到42537人次。
2012年底白云山思园骨灰还林点已经饱和,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第二思园还林点建设。
经营性 收费项目
目前,我市提供树葬的经营性公墓如下:
金钟墓园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江棉大道北
咨询电话:86912244
正果万安园
地址:增城区正果镇光明村龟约岭
咨询电话:82819955
1989年,我市开始在白云山思园进行第一批骨灰还林,市民接受程度较高。截至2012年我市已组织还林96批次,累计还林骨灰21238具,参加还林仪式群众达到42537人次。
2012年底白云山思园骨灰还林点已经饱和,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第二思园还林点建设。
经营性 收费项目
目前,我市提供树葬的经营性公墓如下:
金钟墓园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江棉大道北
咨询电话:86912244
正果万安园
地址:增城区正果镇光明村龟约岭
咨询电话:82819955
1988年,我市在全国首创骨灰撒海活动。活动由市政府号召,市殡葬管理处主办,每年举办一批次。活动包括预约报名、现场业务确认、参加出海告别仪式三个环节。可通过微信、现场两种方式进行预约报名,出海时间一般在11月。
我市骨灰撒海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群众提供船票、午餐、撒海花瓣等,参加群众不用承担活动费用。此外,2013年我市出台了《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对广州市户籍,在2013年1月1日后死亡火化并实行骨灰海葬的,给予每具骨灰1000元的补贴。为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2017年我市将撒海补贴提高至2000元一具。我市海珠区、白云区、南沙区也先后制定了骨灰撒海补贴办法,补贴标准分别为500元、1000元。
目前,已累计撒海骨灰2万多具,参加群众突破3.3万人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推广节地葬法、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创造绿色、生态、文明广州作出了贡献。
一、免费对象
2016年9月28日(含当天)之后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的,并在广州市辖区内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撒海。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33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仪服务单位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非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殡仪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直接免除。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节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城镇“三无”对象;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清洗消毒;
(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
(七)普通骨灰盅1个;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以省、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免除全部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广东省内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属于《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免费对象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按照《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执行。
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按照50%的收费标准核减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 逝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第四条(一)至(三)类困难群众的,其家属或其他负责办丧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逝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第四条(四)至(六)类困难群众的,其申请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经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证;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去世后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其申请人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
第十条 逝者为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服务的,其申请人可向办理丧事的殡仪馆(火葬场)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殡仪馆(火葬场)所属民政部门设有殡葬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件、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逝者在广州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审批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审核(批)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 逝者为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2日内,持加注审批意见的《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到办丧的殡仪馆(火葬场)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
逝者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其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2日内,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
一、免费对象
在2015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实行遗体火化的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信奉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寄存(从死亡之日起不超过5年,按每年70元标准,存放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骨灰寄存设施),每具费用不超过350元。
上述项目只能免除一次,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68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免费对象符合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8号)规定条件的,其免费标准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本市实行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直接免除。
(二)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5.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6.出示逝者异地火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1份。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予以报销。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火化,并已在当地享受减免费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三)属于本通知免费对象第(二)项的,丧事委办人可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5.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免除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免费限额。
拜祭业务分为两类:
1、室外拜祭。火葬场内设有专门的拜祭区,提供拜祭台凳和拜祭用品,可焚香拜祭,但不得焚烧纸钱。为方便群众,,火葬场提供羊城通代缴拜祭台款服务。
2、室内拜祭。提供高雅洁净的拜祭室及骨灰接灵安放仪式,有专业的礼仪人员引导服务。
骨灰取出拜祭、归还须知:
1、凭寄存证进入骨灰楼。如未带或遗失骨灰寄存证,请先凭身份证到服务处办理临时取灰拜祭卡后,方能取灰拜祭。
2、骨灰寄存超期(一天以上)的,请先到服务处续存窗口续费。
3、骨灰送回骨灰楼时,请配合开箱检查。
火葬场管理所四季绿树环绕,景色幽雅、怡人,为先人提供了一个肃静、优雅的归属。其中高档骨灰楼有:铭恩楼、福源楼、福荫堂、福寿堂、福祥楼、福盛楼、福泉楼、五号楼、六号楼,内设不锈钢寄存位,格位规格为高25厘米,宽32厘米,位置宽敞,佛音缭绕,还有山水名画相衬托。寄存在普通骨灰楼的骨灰可补差价转存,以满足市民高层次的需要。普通骨灰楼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二室、四室、七室、八室。格位为木制,规格为高17厘米,宽32厘米。办理遗体出殡时可在殡仪馆直接办理骨灰寄存手续;家属也可自带骨灰到广州市火葬场管理所服务处办理。
自带先人骨灰寄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死者火化证明或骨灰来源证明,将骨灰交业务员检查是否符合寄存要求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骨灰寄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