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说明遗失的事实);
2、去户口(死者)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后,再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补开该证明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八条公民丧命,城市在葬前,乡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街坊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丧命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丧命,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意外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